一、政策法规动态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明确应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还首次将信用管理引入许可管控体系。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guizhang/202212/20221212_769349.html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政策是对2015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变化在于:优化关于检测范围的表述,将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提高违反本办法的罚款金额上限,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一步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监督。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guizhang/202301/20230119_770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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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改委关于招投标问题相关答复汇总
问题一: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类是否可以直接发包?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但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如何发包,没有规定。问: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发包,或者按财政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发包?
法规司答复:
根据《进一步做好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和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以下简称770号令),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令)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问题二:16号令第二条和第五条如何适用?
根据16号令第二条(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第五条(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请问如果某一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6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仅有一个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额310万元。如果按照第二条(一)条款,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按照第五条(一)按施工合同额未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上,那么该项目施工是否在必须招标范围内?
法规司答复:
根据770号令,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令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您所咨询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10万元人民币,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问题三:工程总承包如何确定必须招标的限额?
按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属于哪一类,其限额怎么确定呢?
法规司答复:
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问题四:采购人的子企业可以建设、生产、提供,是否需要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咨询内容:1.“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如何理解,这种“能够”是否包含采购人的子公司“能够”?2.以发展集团为例,旗下有建筑子公司,若发展集团自筹自建项目可否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旗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修建?若不行,从一般常识和道理,自己家的事情不能叫自己人做,确实无法理解,难以接受。
法司规答复:
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有关“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规定,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一是采购人是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质和能力;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应当进行招标。本条规定中的采购人是指项目投资人本身,而不是投资人委托的其他项目业主,否则若任何项目通过委托有资质能力的项目业主即可不进行招标,将使招标制度流于形式。
政策链接: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010/t20201023_1248831.html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96544.htm
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3413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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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享
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案
((2022)最高法民终49号)
(一)基本案情
2010年4月,中建二局进场为洛阳中迈公司建设中迈红东方广场项目。
2010年6月10日,洛阳中迈公司与中建二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洛阳中迈公司补办了相关招投标手续。
2016年4月25日,因洛阳中迈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中建二局在部分施工区域未竣工交付的情况下,提前撤场。
2018年5月,双方因就工程总价款难以达成一致,中建二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本案项目属于商品房建设,根据当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本案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本案项目在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中建二局已经于2010年4月开工,后补办了相关招投标手续。在中建二局就涉案工程中标前,洛阳中迈公司与中建二局之间已就涉案工程交由中建二局承建达成合意,双方进行了实质性磋商。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洛阳中迈公司与中建二局之间就本案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四)风险提示
项目实施过程中,属于法定必招的施工项目,各单位应遵循要求,严格履行招标程序,不得在标前与各报价人存在实质性接触,否则将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带来行政处罚风险,也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引发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