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动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文件指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江苏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
四、对污水处理厂生态安全缓冲区试点项目予以财政补助,按照日均处理量给予最高800万元/万吨的一次性补助,帮助污水处理企业降低治污成本,提升水环境质量。
五、对成功获评“省级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示范区”的地区,按照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给予每个县(市、区)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财政奖励,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七、加大对“生态岛”试验区、“美丽海湾”示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太湖综合治理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探索形成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和模式,积极扩大生态环境领域有效投资,促进环保企业发展。
八、对符合条件的“环保担”项目,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平均担保费率由0.8%降为0.6%,同时根据服务对象和项目类别进一步实行折扣费率,担保期限可根据项目情况在现有基础上再延长两年,重点向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公益性强、投资大、回收期长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类项目倾斜。
十二、鼓励企业参与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模式探索,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政策,联合金融机构给予大额中长期资金支持,并择优向国家推荐示范项目,争取国家金融机构政策和资金支持。对获评省级优秀项目的市县予以800万元至15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奖励。
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提升服务效能,扎实有效做好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建立直达服务机制,推动各项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
二、发改委关于招投标问题相关答复汇总
问题一: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答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问题二: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根据770号令第一条第三款:“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请问: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
答复:
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问题三:由国有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请问16号令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答复: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问题四:“国有企业”及“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如何认定?
16号令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1)16号令第二条中第二项中规定的“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其中的“国有企业”仅指国有全资企业还是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2)770号文中“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应当如何理解?是否指国有企业依其投入项目的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这一情形?例如,在一个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51%)和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国有控股企业出资60%,外资企业出资40%,虽然该项目不属于国有企业投入项目的资金按国有股权的比例折算后的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50%以上的情形,但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其出资占整个项目投资的60%,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该项目仍然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答复:
关于问题(1),“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中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关于问题(2),具体到您的例子中,该项目中国有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如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
三、案例分享
2022年12月23日,集团某子公司因2022年12月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被富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罚款,罚款金额为200000元,罚金已上缴,该事项已结案。
提醒事项:公司内部各项目处于工程建设阶段的,要按照要求办理各项手续。
中国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赴河南省,对钢铁等重点行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等情况开展突击检查。检查发现,企业普遍存在超标排放、生产台账弄虚作假、在线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问题。
黄润秋指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任务依然艰巨,要充分认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意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确保执行到位、不打折扣。要坚决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企业和第三方监测公司相互串通、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问题,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触犯刑法,必须坚决打击,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黄润秋强调,企业要把守法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底线,不断增强社会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扛起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21年11月11日,六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现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比对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比对监测报告。
违法违规行为:采样人员在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大于2mg/L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浓度1.5mg/L的标准样品代替实际水样开展比对;现场未对pH值、流量计开展比对,采样人员丰某根据现场监测时的pH自动监测数据,伪造了pH检测数据及相应检测记录;在废水排放口仅取样1份,实验室主任张某授意化验员江某根据现场监测时COD自动监测数据,伪造了2组COD检测数据及相应检测记录。
违反具体法律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
处罚情况:2022年2月21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处罚款10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罚款4.48万元。
提醒事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违反技术规范,在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环节中“动歪脑筋”“钻空子”。依法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违反技术规范,伪造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处,形成震慑。对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引导环境检测市场逐步规范,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积极作用。
如今,环保部严查超标排放、生产台账弄虚作假、在线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问题,公司各运营单位要坚守底线,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