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动态

法律合规信息简讯(总第9期)

  排污数据监测相关法律规定及违法后果解读

  2023年第9期(总第9期)

  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已连续三年共同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仅2022年一年,全国生态环保部门下达环境处罚决定书9.1万份,罚没款数76.72亿元。本期法律合规信息简讯将梳理法律法规关于排污数据监测的相关规定和违法后果,希望引起各单位对排污数据监测工作的高度重视。

  相关规定

  (1)所有排污单位:均应按照规定,自行监测其所排放的污染物,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还需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并在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供排污单位查询。如芜湖天门山污水处理厂、九江一期项目的芳兰污水处理厂等属于当地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需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局设备联网。

  

  

  

  (3)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此外,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会进行调查。排污单位应确认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若每日12时前未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人工标记,则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异议。

  不同类型排污单位法律义务和违法后果总结如下:

  

  违法后果

  (1)行政处罚责任:一般排污单位未按要求监测、保存数据,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未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将按《水污染防治法》第82条被责令整改、处以2-20万元罚款,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整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

  (2)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可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修改检测数据或者干扰采样、致使检测数据严重失真,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典型案例

  2022年3月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远程日常监管时,发现新密市金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突降,立即赴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2022年2月8日8时43分,COD自动监测设备消解时间参数,由15分钟被设置为5分钟(正常消解时间应为15-20分钟)。经查,该公司人员王某主动承认采取了稀释水样的方式人工干扰COD自动监测数据,后又擅自修改COD自动监测设备消解时间参数,直接导致COD监测浓度偏低,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2022年3月2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1名涉案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22年4月24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策划:许硕彦 谢晓彬 郑雨滔  审核:张克平)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