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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检察院二分院探索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

  重庆市检察院二分院立足检察职能及地处长江上游、三峡腹心的实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探索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大力加强生态检察探索实践,运用司法手段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一、探索生态检察新格局,实现工作一体化

  (一)坚持一元化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把生态检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主动监督、智慧履责、铁面司法”的要求谋划推进检察工作。成立生态检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分院检察资源,打造生态检察品牌。分院业务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全面落实检察环节生态司法保障工作。

  (二)坚持一体化推进。制定《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长江生态的工作意见》,加强内部一体化组织领导,统筹外部生态保护合力,严厉打击生态环保刑事犯罪,切实加强生态环保公益诉讼,建立“力度加大、内部协作、上下协同、尺度统一”的生态检察新格局。探索完善生态损害赔偿、生态环保检察专家咨询、生态检察司法办案风险预警评估、生态检察特色化专业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成立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落实线索管理、案件审批、重大疑难案件办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备案“四统一”制度。

  (三)坚持协作配合。辖区两级检察院成立生态检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生态领域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工作,主动与当地公安、环保、林业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检察二分院与长航公安万州分局联合出台《长江流域(渝东段)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办法(试行)》;开州区检察院聘任40名环保所所长为公益诉讼联络员;忠县检察院与该县河长办联合出台《河库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办法》;巫溪检察院在该县林业局设立林业生态保护检察室,构建“派驻+巡查”模式发现案件线索,开展监督协作。

  二、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团队,实现办案专业化

  (一)坚持党的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分院党组主动加强与辖区各区县党委沟通协调,争取工作支持。辖区各检察院党组主动向区县党委请示汇报,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组织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官进党校活动,争取各级党政支持公益诉讼的“最大公约数”。

  (二)组建专业团队,强化专业办案。分院制定《长江生态检察工作办法》,从辖区刑事检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官中选拔32人,组成“长江生态检察官”专业团队,设置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三个小组,集中力量办理辖区内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

  (三)发挥指导作用,强化规范提升。实行检察官分片指导制度,加强对基层院工作指导和类案分析。针对辖区院调查取证不规范等问题,探索制作调查取证类法律文书,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的短板问题。针对部分检察建议不够规范、说理性不够强等问题,调研形成辖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质量分析报告,促进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规范化。

  三、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实现监督多元化

  (一)用足生态环保刑事手段。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指示精神,重点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犯罪性质恶劣的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形成强有力的法律震慑。2018年,共批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9件29人,起诉136件252人。今年5月,组织召开渝东北地区环保刑事案件侦诉审联席会,就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执法司法协作达成多项共识,进一步增强了生态环保执法司法合力,形成侦诉审三方齐抓共管的一体化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二)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组织辖区检察院扎实开展“保护长江母亲河”“守护一江碧水、两岸青山”等公益诉讼专项行动,聚焦长江生态保护开展环保公益诉讼监督。在持续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监督上用力,率先在辖区开展“长江流域(渝东段)入河排污整治”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巡河工作。

  (三)做实社会化治理工作。认真贯彻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思路,积极推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损害赔偿模式,推动长江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在检察环节全面实施。组织开展“保护长江母亲河”跨辖区代表联络活动、“禁渔期”普法宣传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增强群众法治意识。

  (来源: 重庆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9日